(2017)陕0526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开拓与董红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拓,董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拓,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转弯村*组。被执行人董红卫,男,汉族,1980年03月29日出生,住蒲城县孙镇潘庄村*组。张开拓申请执行董红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红卫应履行案款41588.3元及利息、诉讼费、鉴定费共计4500元、执行费52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红卫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