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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童细才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童细才,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童细才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童细才上诉称,2004年,上诉人应得退耕竹山5亩,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实际认定1.5亩,有4.5亩未对上诉人进行补偿。上诉人不服多次上访,政府至2008年才补足4.6亩,按每亩230元计算,从2004年至2008年共计有2364元未补偿给上诉人。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未按照法定流程开庭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行初14号行政裁定,依法判令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补齐退耕还林款2364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所诉平江县三墩乡人民政府的退耕还林补偿行为发生在2004年至2008年,以最后一次补偿行为发生的时间2008年起算,至上诉人童细才2017年5月27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有8年多的时间,故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