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涛驾驶其×××号二轮摩托车载妻子慕某某、外孙女宋某某去吉岘乡卫生院给外孙女宋某某看病。沿西合公路由南向北行至40km+800m处左转弯进入路对面的吉岘卫生院时,与高某1驾驶的沿西合公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宋某某受伤,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合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水县人民医院病人死亡通知书、合水县吉岘乡吉岘村委会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领条;证人高某1、刘某、高某2、孙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拓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学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