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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2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告:朱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啸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建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