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子浩与被告唐茂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子浩,唐茂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65号原告:唐子浩,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唐茂盛,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祥,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子浩与被告唐茂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唐子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茂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子浩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茂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子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子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斐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