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谭苏蓉、冯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苏蓉,冯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苏蓉,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号*幢*单元****号。被执行人冯德洋,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现在押北海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苏蓉与被执行人冯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德洋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北侧、湖南路东200米处东方花园B区-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4)字第000617**号,土地证号:北国用(2006)第8046**号】的房地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但短期内无法全部兑现债务。本院认为,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