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杜小威与陈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威,陈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502号原告杜小威,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姚玉蕾,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杜小威的妻子。被告陈超林,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杜小威与被告陈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小威其委托代理人姚玉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超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小威诉称,2015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被告陈超林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告陈超林以偿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杜小威借款19000元,并给原告杜小威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19000元陈超林,壹万玖仟圆整,2015.7.12���。”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超林欠原告杜小威借款1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陈超林偿还借款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小威借款1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陈超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