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翟小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小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8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翟小刚,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辩护人张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小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长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小刚及其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翟小刚至本区蓝天小区东区49号楼道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0.75克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李某某。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嗣后,被告人翟小刚在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通话清单,检查笔录,称重记录,视频,扣押清单,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地理信息图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小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小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小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小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翟小刚构成坦白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小刚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始终未作供述,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法律依据,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翟小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糜世峰审 判 员  房素平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