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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赵秀平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平,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洛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305行初11号原告:赵秀平,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美术馆路5号。法定代表人:程双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云,洛阳市公安局派驻西工执法监督室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封国攀,洛阳市工分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蔚莉,洛阳市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智强,洛阳市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秀平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做出的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洛阳市公安局做出的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平,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谢云、封国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冯蔚莉、陈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赵秀平因非法煽动集会言论,不听劝阻,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于赵秀平行政拘留十日,由于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1日已对赵秀平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现只需对其再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赵秀平不服决定,向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8日做出的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西工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告西工分局做出的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赵秀平诉称,其系河南(洛阳)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集资诈骗受害者之一,2016年10月20日洛中院在未兑付资金4.34亿元其中3.28亿资金流向不明情况下一审做出【2016】豫3刑初7号刑事判决!如此枉法的判决,洛阳市检察院丧失监督检查职能不予抗诉。无奈我作为受害群众代表在受害人维权群发帖倡议:反对以刑代偿、枉法裁判!要求撤销枉判、发回重审!洛阳不作为,就依法逐级,走进省会,走进北京,将维权进行到底!终于在强力上访下引起最高院、省高院的重视,2016年12月31日省高院对融案做出:依法撤销,发回重审!2016年11月26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据此发帖一事对原告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字【2016】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拘留5日。2016年3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依法撤销西工(治)行罚决字【2016】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理。2017年3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就原告以上同一事实再次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法律冲抵后拘留5天。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做出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洛阳公安局西工分局就同一事实对原告进行重复行政处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传唤证执法程序违法2、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违法3、传唤期间故意、恶意侮辱女性流氓执法违法4、同行事实重复处罚违法5、法律处罚折抵处罚违法6、治安行政处罚指控罪名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违法7、原告维权行为属正义之举且有功无过、拘留原告违法。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对西工分局就同一事实违法重复处罚,竟罔顾事实做出如此荒唐的截然相反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人希望天下大乱,社会稳定固然重要,但这种稳定必须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约定,而不是你公检法执法枉法,官商勾结巧取豪夺,还要我们保持沉默!请求洛阳市涧西区法院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行政诉求,依法撤销:1、洛阳市公安局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依法撤销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辩称:一、2016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市局指令:“市局国保支队网监大队监控发现,网民“秀秀”(QQ:32×××11)”于2016年11月24日在“河南投资担保维权”QQ群发布煽动维权信息。“决定于2016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在洛阳市中心天子驾六广场举行大型维权活动,请各位难友相互转告,积极参与,参与活动的各担保公司需按规定打出宣传条幅并注明公司名称及受害人数,通过大规模的维权活动,求得社会各界对受害群众们理解和支持。难友们,我们依法合理维权,发扬不屈不挠的精神,紧密团结,持续维持,联合维权是广大受害群众的唯一出路,让联合维权走进省会,走进北京!血汗钱一日不回,维权就一日不停,誓死讨还血汗钱!”经查,网民秀秀(QQ:32×××11)的身份信息为:赵秀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东下池村东兴六区4栋1门602号。电话为156××××8130我局接到市局指令后,于2016年11月25日晚19时左右,将赵秀平依法传唤至我局接受询问,经查赵秀平于2016年11月24日在“河南投资担保维权”QQ群发布煽动维权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完毕后,赵秀平对我局处罚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3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认为我局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我局西工(治)行罚决字【2016】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理。我局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补充调查取证,查明赵秀平,网名“秀秀”(QQ:32×××11),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多次在多个QQ群发帖煽动投资担保客户利益群体,到天子驾六广场集会,我局社区民警对其多次批评教育并劝阻,赵秀平要钱心切,不听劝阻,仍然在QQ群中发帖煽动集会。根据违法行为人任供述和辩解、我局社区民警工作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网民“秀秀”(QQ:32×××11)在各个投资担保维权发布煽动集会信息截图等证据,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赵秀平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赵秀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和暂缓执行申请,并缴纳保证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局认为对赵秀平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二、我局传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上午向涉嫌煽动非法集会的赵秀平出示传唤证,并向其宣读,当时赵秀平躺在地上逃避传唤,随后我局依法强制传唤,不存在暴力执法问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三、传唤期间不存在故意、恶意侮辱女性流氓行为,我局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四、赵秀平不服我局做出的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17年3月28日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向我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我局对赵秀平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2、赵秀平传唤证。3、被传唤家属通知书。4、赵秀平人口信息表。5、赵秀平询问第一次笔录。6、赵秀平询问第二次笔录。7、陈某询问笔录。8、闫某询问笔录。9、田某询问笔录。10、冯某询问笔录。11、社区民警劝阻赵秀平不要网上发贴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2、赵秀平煽动集会聊天截图。13、赵秀平被询问视频截图。14、赵秀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行政处罚决定书。16、赵秀平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1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18、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19、我局执法全程视频录像。原告赵秀平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综合质证意见:对证人陈某、闫某、田某、冯某我均不认识,也没有见过他们;询问笔录上没有我的签字;对证据11均是伪造的,冯某、牛小强没有和我谈过话,我不认识他们,我从来没有见过他们;对证据14也没有告知过我,也是伪造的;对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辩称:一、2017年3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因煽动非法集会给予赵秀平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赵秀平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局受理了赵秀平的复议申请,向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发送了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及赵秀平的复议申请书等材料。2017年4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向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理,2017年4月28日,我局依法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了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洛公复决字【2017】42号)。2017年4月28日,我局对赵秀平直接送达了该复议决定书。我局办理的赵秀平复议案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经审理,我局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对赵秀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洛阳市公安局对赵秀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对赵秀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赵秀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洛阳市公安局复议申请收到通知书。3、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4、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提交的答复意见。5、呈请结案报告书。6、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7、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提交的做出原处罚决定的证据及依据等。原告赵秀平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综合质证意见:田某、闫某、陈某均属于伪证、编造的,2016年我发的帖子(略)无任何违法行为,对两次复议同样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处罚结果。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原告赵秀平,网名“秀秀”(QQ:32×××11)在“河南投资担保维权”群中发布:“各公司受害群众2016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到天子驾六广场举行大型维权活动,让联合维权走进省会,走进北京!”言论,煽动投资担保客户利益群体非法集会,庭审中原告赵秀平对发帖事实不持异议。2016年11月26日,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就发帖一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秀平的供述和辩解、QQ电子证据、网监大队线索查证等证据证实,对原告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定【2016】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拘留5日。2017年3月1日,洛阳市公安局做出洛公复决字【2017】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西工(治)行罚决定【2016】1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理。2017年3月23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就该事实经过证据补充,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QQ聊天记录、社区民警劝阻工作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定【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赵秀平行政拘留十日。由于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1日已对赵秀平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现只需对其再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做出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西工(治)行罚决字【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原告赵秀平为解决自身诉求发帖煽动投资担保客户利益群体非法集会,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出西工(治)行罚决定【2017】1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据以做出该决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2017年4月28日洛阳市公安局做出洛公复决字【2017】42号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和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称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就同一事实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重复处罚、折抵处罚违法,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秀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秀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张洋审 判 员  董 争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