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继才与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才,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才,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韩晓燕,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法制检察科科长,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永治北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菊,女,1965年7月24日生,满族,干部,现住长岭县长岭镇东南街10组。上诉人张继才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人张继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张继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继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3元,减半收取7191.50元,由张继才负担,剩余719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继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迟鹏宇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