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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国财、陈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财,陈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财,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富金,男,1974年5月1日出征,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吴国财诉陈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富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