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国财、陈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财,陈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财,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富金,男,1974年5月1日出征,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吴国财诉陈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富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