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幸福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荷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幸福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荷芳,聂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缮印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6号帅府商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谭克勋。被执行人:武汉幸福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南湖村南湖名都3栋1单元2层8室。法定代表人:肖荷芳。被执行人:肖荷芳,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聂万能,男,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楚信证字第13302号公证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幸福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荷芳、聂万能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网上拍卖被执行人肖荷芳名下位于洪山区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B单元11层13号(合同备案号:洪130115767,建筑面积40.08㎡)的房产。竞买人任婷婷(420106199103084044)以41480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肖荷芳名下位于洪山区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B单元11层13号(合同备案号:洪,建筑面积40.08㎡)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任婷婷所有。二、买受人任婷婷可持本裁定书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国土资源规划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