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2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元福、岳明辉与张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福,岳明辉,张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马元福,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户籍所在地天祝县。申请执行人:岳明辉,男,生于1975年5月3日,户籍所在地天祝县。被执行人:张华秀,男,生于1976年2月10日,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元福、岳明辉与被执行人张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元福、岳明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华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元福借款10000元、岳明辉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3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华秀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3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