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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65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平原县城区立交东路*号,现住檀都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生,住檀都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