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65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平原县城区立交东路*号,现住檀都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生,住檀都小区28号楼2单元202室。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