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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秀林与黄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林,黄忠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271号原告:段秀林,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忠才,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段秀林诉被告黄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秀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逸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忠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秀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黄忠才立即向我偿还借款22万元。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安蔚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7日向我借款120000元、480000元。借款期间,案外人安蔚向被告黄忠才转款350000元,并将被告黄忠才350000元债权转让与我。2015年7月21日,被告黄忠才另向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段秀林(从安蔚账户转账)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被告黄忠才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6月29日向我还款80000元、50000元。余款220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黄忠才均拒绝偿还。被告黄忠才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安蔚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7日向原告段秀林借款120000元、480000元。借款期间,案外人安蔚向被告黄忠才转款350000元,并将被告黄忠才350000元债权转让与原告段秀林。2015年7月21日,被告黄忠才向原告段秀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段秀林(从安蔚账户转账)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3月23日,被告黄忠才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段秀林还款800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黄忠才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段秀林还款50000元。余款2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段秀林与案外人安蔚、被告黄忠才三方对原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了转让,被告黄忠才向原告段秀林重新出具了欠条,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段秀林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黄忠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偿还。被告黄忠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忠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秀林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黄忠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