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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83号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被告:任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下寨镇宠家村*组**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已与被告任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的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