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783号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被告:任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下寨镇宠家村*组**号。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以已与被告任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的2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