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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卫军、常玉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姚卫军,常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被执行人姚卫军。被执行人常玉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季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卫军、常玉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卫军、常玉莲没有存款与财产,也无法联系到他们。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静审判员 辛向红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