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德忠、李长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忠,李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忠,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长珍,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德忠与被执行人李长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德忠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