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9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欧阳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9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1、5、11、13、广州大道南874-896号(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法定代表人:肖万满。委托代理人:袁谦、周健宇,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阳效勇,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效勇偿还借款本金158886元、手续费17477.46元、滞纳金7948.43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受理费4526元,保全费1595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并根据查询结果,于2017年5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欧阳效勇名下牌号为粤XXXX**的豪美牌汽车一辆;于2017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欧阳效勇名下牌号为粤XXXX**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另有牌号粤TXXX**的风神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婧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