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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梁寿伟、甘永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寿伟,甘永宁,梁月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梁寿伟,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甘永宁,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月余,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寿伟与被执行人甘永宁、梁月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4454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刘佰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