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晓红、颜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颜琳,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2015)莘民一初字第2899号李晓红与颜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款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颜琳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李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