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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海盛瀚金属制品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上海盛瀚金属制品厂,左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剑,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盛瀚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普新路****弄***号。投资人:申文革。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坤,男,199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盛瀚金属制品厂、左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1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季江敏代理审判员  宗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