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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村。法定代表人彭双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力,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