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724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国应申请执行四川海容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唐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应,四川海容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唐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724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应,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被执行人:四川海容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金鸿路(三十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99354395P。法定代表人:唐景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景海,男,194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城镇居民,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国应申请执行四川海容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唐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8)川0724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刘国通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