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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军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军,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军,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福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军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4.5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