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417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17号原告:韦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义、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