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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417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17号原告:韦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义、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