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童晓寅、范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晓寅,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童晓寅,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晓寅与被执行人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前往被执���人家中并发送传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申请人范磊纳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网上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613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91.99元,被申请人范磊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晓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