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明明与丁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明,丁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518号之一原告:吴明明,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丰城市,被告:丁龙云,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明诉被告丁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赣0103民初251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变更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担保人吴春平名下位于青云谱区建设路25号2栋1单元1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