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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熊万英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恩高速公路第二标段中铁十九局项目经理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恩高速公路第二标段中铁十九局项目经理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771号原告:熊万英,女,湖北省建始县人,1957年12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2027391R。法定代表人:王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建恩高速公路第二标段中铁十九局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恩施市白杨坪集镇。负责人:李涛。原告熊万英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恩高速公路第二标段中铁十九局项目经理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熊万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万英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交纳计1137元,由原告熊万英负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