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光勤、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光勤,冉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勤,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铫,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200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理人:冉某,系李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201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理人:冉某,系李某1之母。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新浦新区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光勤因与被上诉人冉某、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德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