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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云祥与王其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祥,王其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618号原告:叶云祥,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东,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叶云祥与被告王其东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叶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