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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与蒋歌啸、徐大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蒋歌啸,徐大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808号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719786),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满昌,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川,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歌啸,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告:徐大和,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与被告蒋歌啸、徐大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25元,减半收取30362.5元,由原告宁海县长街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水俊涵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