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执1911号天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456650元(其中本金450000元;执行费6650元);二、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资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