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明莉与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莉,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利。上诉人马明莉为与被上诉人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明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明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明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云龙审 判 员 王珍付代理审判员 闫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