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根来与刘恩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根来,刘恩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董根来,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恩随,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董根来与刘恩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2016)陕05刑终终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37276.91元,执行费45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恩随名下无存款、车辆,且常年在外,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