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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伟鑫、李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伟鑫,李二云,许庆红,董梅,李鸿清,闫考考,王新春,张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57号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告:闫伟鑫,男,汉族,1989年10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李二云,女,汉族,1961年07月0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许庆红,男,汉族,1969年09月01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董梅,女,汉族,1972年05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鸿清,女,汉族,1990年05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闫考考,男,汉族,1987年0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王新春,男,汉族,1970年0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张红艳,女,汉族,1978年0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伟鑫、李二云、许庆红、董梅、李鸿清、闫考考、王新春、张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