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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振滨对王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振滨,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38号申请人:姚振滨,住四平市。被申请人:王雷,住四平市。申请人姚振滨与被申请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雷所有的×××号轿车车籍。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雷所有的×××号轿车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