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烨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烨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烨光,曾用名吴健,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小学文化,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烨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0时许,被害人高某(男,殁年约37岁)驾驶小客车(临时车牌号:粤S×××××)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北行38KM+500M路段左数第二车道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朱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述两辆事故车辆和车上人员均停留在车道上。约40秒后,被告人吴烨光驾驶重型半挂车(车牌号:粤A×××××)牵引粤A×××××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上述车道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因向左侧变道避让不及,半挂车车身与高某的小客车和高的身体发生碰撞,使得高的小客车顺势撞上朱某的货车车尾,造成三车损坏及高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吴烨光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至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于第一次事故,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对于第二次事故,吴烨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朱某不负事故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吴烨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烨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吴烨光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烨光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烨光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吴烨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首,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烨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小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