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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德泽与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泽,陈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泽,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金元,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张德泽与被执行人陈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德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元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元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德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金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肖文雅审判员  刘贵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