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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娟娟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娟娟,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人陈娟娟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娟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娟娟及其辩护人徐学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娟娟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在江苏省常熟市、安徽省蚌埠市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5名孕妇和裕安区1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每例收取200元至400元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陈娟娟在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新村68号出租房内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孕妇高飞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男孩,收取200元费用。2.2016年9月3日,被告人陈娟娟在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新村68号出租房内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孕妇王功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男孩,收取200元费用。3.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娟娟在蚌埠火车南站旁边的公交驾校路边,在其比亚迪S6轿车上(车牌照:苏E×××××)上,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孕妇田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男孩,收取400元费用。4.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娟娟在蚌埠火车南站附近黄山大道路边,在其比亚迪S6轿车上,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孕妇5.杨某5.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女孩,收取400元费用。5.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陈娟娟在蚌埠老火车站附近偏僻路段,在其比亚迪S6轿车上,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孕妇6.张某16.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男孩,收取400元费用。6.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陈娟娟在蚌埠沫河口高速收费站附近路边,在其比亚迪S6轿车上,利用B超机为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孕妇段某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告知为女孩,收取400元费用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陈娟娟被警方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B超机、医用超声耦合剂、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育龄妇女卡片等,证人田某、李某、杨某、黄某、张某1、张某2、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娟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本案系“两非”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综合评价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娟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B超机一台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本案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行业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