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窦泽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泽东,裴俊平,田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泽东,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执行人:裴俊平,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田利华,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关于窦泽东与裴俊平、田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窦泽东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俊平、田利华给付人民币2.0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裴俊平、田利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裴俊平、田利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裴俊平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裴俊平银行存款516元,裴俊平名下有两辆小客车,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田利华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田利华银行存款2238元,田利华名下有两辆小客车,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未找到车辆下落。裴俊平、田利华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案款2754元已发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干警于2017年7月18日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裴俊平、田利华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裴俊平、田利华有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裴俊平、田利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裴俊平、田利华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窦泽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