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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甘长敏与程选举、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长敏,程选举,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长敏,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京九巷。被执行人:程选举,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七路北侧、州十七路东侧。被执行人: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七路北侧、州十七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程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甘长敏与程选举、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有位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大王新村程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三丁光伏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大王新村程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阜州国用(2012)第A11007号),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耘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