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健新、陈义国、佘丽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新,陈义国,佘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陈健新,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陈义国,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佘丽钦,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健新与陈义国、佘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06.8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佘丽钦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及被执行人陈义国在湘潭沪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含股息、分红、处置湘潭沪浦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得等收益)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114号]查封、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义国在江苏省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含股息、分红、处置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所得等收益)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57号]查封、冻结。除上述房产、股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