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嫩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74号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彩虹,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超,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嫩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怡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