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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继瑰、王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瑰,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欢购直通车眼镜公司高级验光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涛存款人民币7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