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继瑰、王洪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瑰,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瑰,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欢购直通车眼镜公司高级验光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涛存款人民币7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