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凯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719号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980号1楼。法定代表人:冯丽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凯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运河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鞠加坤。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创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112元,减半收取3556元,保全费2458元,合计诉讼费6014元,由原告桐乡市鼎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