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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心怡与张格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心怡,张格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353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心怡,女,汉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反诉原告)张格,女,回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反诉被告)高心怡与被告(反诉原告)张格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心怡及被告张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心怡诉称,2016年11月2日被告委托彩票店销售员田鑫于下午13点42分至16点25分购买中国体育彩票高频11选5金额26100元整,于下午16点25分17点25分委托店主原告购买中国体育彩票高频11选5金额7200元整,总计金额33300元整,并于2016年11月2日17点15分承认欠原告与田鑫33460元,因机器中途出现问题,实际打出金额为33300元。在10月23日、30日存放于原告处1100元,仍欠款32200元整。在11月2日当天微信还款1290元整,支付宝还款1560元整,仍欠款29350元,11月5日通过支付宝还款10000元,仍欠款19350元整。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1935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格辩称,其确实委托原告购买彩票,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见到彩票。2016年11月2日下午13点30分至下午15点之前购买彩票的时间段是属实的,但此时间段不仅被告在购买,其他人也在购买彩票,所以被告认为部分彩票不是被告购买的,故对彩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被告张格反诉称,其与反诉被告系前同事,反诉被告诱导反诉原告要为反诉原告托管足球彩票。反诉原告出于对反诉被告的信任,向其分三次打款1100元,反诉被告将反诉原告拉入(计划单)微信群。而后反诉被告利用其他人帮助多次游说反诉原告,以购买体育彩票11选5的方式,谎称为反诉原告购买了33300元的体彩,并骗取反诉原告先后打款12850元。其得手后,该微信群停止所谓的下注活动。为此引起反诉原告怀疑,反诉原告向其索要全部彩票,反诉被告表示无法提供。后反诉被告竟篡改事实,将反诉原告诉至本院。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以销售体育彩票为手段,采取欺诈方式,骗取反诉原告财产之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故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13950元;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高心怡辩称,其没有诱导反诉原告购买彩票,购买体育彩票高频11选5是反诉原告跟着别人玩的,并不是反诉被告说的,关于彩票购买的各种方式其都给反诉原告描述的很清楚。反诉原告所述的计划群,是其内部的交流群,微信群停止下注活动并不是反诉被告所能控制的。反诉原告所述反诉被告篡改事实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心怡与被告张格原系同事。从2016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口头委托原告在其经营的位于西安市××××号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为被告购买高频11选5体育彩票。后原告陆续为被告购买彩票,被告亦按约支付彩票费用。2016年11月2日下午原、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再次委托被告为其购买彩票,后原告为被告购买了高频11选5体育彩票(胆:03、06,拖:01、02、04、05、07、08、09、10、11),共购买了1850倍,每倍18元,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333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3950元,尚欠1935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32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被告自愿协商一致,被告张格委托原告高心怡在其经营的彩票投注站为被告购买彩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受托为被告购买高频11选5体育彩票,其已履行了协议内容,被告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彩票费用,但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彩票费用1935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32张彩票并非全系其购买,有部分彩票是原告为他人购买的,因原告同时受托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多人购买彩票,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聊天记录中认可欠原告33462元彩票费,且在原告告知被告彩票费用数额后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故对于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彩票费用的请求,由于本院已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成立,系反诉原告违约,故对于反诉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格(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高心怡支付19350元彩票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格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张格承担。由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反诉原告张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宋社军人民陪审员  迟辽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