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彤诉被告段务军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彤,段务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民初1100号原告:韩彤,女,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韩丽丽(系韩彤母亲),女,1975年5月10日生。被告:段务军,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彤诉被告段务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彤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教育、生活费9000元;3.原告今后上大学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原告父母离婚。约定原告的生活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但2017年初交学费时,原告的学费12800元,但被告只交了8000元,少交4800元至今未付。后原告的母亲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其置之不理。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段务军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韩丽丽与被告段务军于2016年2月18日在永济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韩少帅、韩彤均随韩丽丽生活,但女儿生活费由被告负担。2017年初交学费时,原告学费被告少交4800元至今未付,其他生活费等由韩丽丽支付4200元。后韩丽丽因此曾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其置之不理,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韩丽丽与被告段务军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韩少帅、韩彤均随韩丽丽生活,但女儿生活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此协议约定严格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教育、生活费9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因原告现就读高三,是否上大学至今未能确定,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教育、生活费9000元(具体给付原告法定代理人韩丽丽),限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