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志友与赵建国、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友,赵建国,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29号原告:黄志友,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赵建国,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李晓华,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志友与被告赵建国、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