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5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雁 百度搜索“”